章贡区产品条码怎么查询?
作者:赣州鑫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6 08:10:03
(1)用于读者借阅证号码和图书的借阅管理目前使用的读者借书证都是一张印有读者的姓名、单位、照片以及一维条码等信息的卡片,这是为了方便人们阅读这些信息,但对计算机而言是看不到这些的,要想识别就要借助条码进行识别,并且在使用以前还要预先建立数据库,通过扫描条码检索到读者数据、借阅信息等,当用户特别大时这会给系统增加许多负担。若使用二维条码就可以将读者的姓名、单位以及照片都存储到条码中,借阅图书时如同书目信息一样不必调用数据库,而是直接通过二维条码的识别就可以完成操作,二维条码借书证。利用于B/S或C/S网络客户机功能的结构,在图书自动化管理中使用二维条码,我们就可以将借阅图书的操作和数据处理工作放到客户机端,那么这种操作无论是在客户机/服务器模式(C/S)或者是浏览器/服务器模式(B/S)下都不会受到影响,而且操作完成起来非常方便易行。操作时使用专用的扫描设备扫描借书证和文献上的条码,系统根据条码所表示的内容自动记录下借阅信息,最后将记录下的借阅信息传送至服务器端就完成了借书的全过程。如果读者超期借阅或丢失图书,计算机就会自动对该读者拒借,待办完有关手续后才开通借阅服务。
(2)用于阅览室的管理阅览室管理的程序主要以输入馆藏文献条码为数据采集源,不易找到图书和过刊的对应信息,而现刊又没有馆藏条码,因此需要采用现刊上所载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这给程序的判断又带来了一定难度。而采用二维条码后,因为二维条码中将ISSN号和图书期刊编号对应存放在一个二维条码中,因此可以很容易实现阅览室期刊的管理。
(3)随书附件的管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技术的发展、应用和电子出版物的问世,使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二维条码借书证示意刷型和电子型混合载体形态出版物的出现和剧增,使各图书馆纷纷采取对策,而这些混合物载体的出版物主要是以带附件的形式出现,其中的附件多是电子型的光盘、软盘或磁带等。目前,图书馆管理带附件图书的方法主要分为附件参与流通和不流通两类。附件不参与流通,将极大地降低附件的使用率,影响读者的阅读图书,不能发挥附件应有的作用,不适应现代化图书馆的服务要求;大多数图书馆都已采用计算机管理,但对带附件图书并未能完全用计算机管理。
(4)有利于减少自动化过程中的数据错误率
①数据安全是自动化系统运行质量的重要衡量因素,由于二维条码具有更完善的纠错机制,使用二维条码可以大大减少甚至避免错误数据的出现概率。
②有利于减少现有图书加工的工作量。由于计算机网络非常发达,采编人员可通过现有的网上联机编目,直接从因特网下载书目MARC数据,在做一些基本修改后,通过相应软件和特定设备打印出的条码贴在书上就可完成图书的加工了。这样可以保证文献数据的标准化、准确性和各馆数据的同一性,简化了图书采编工作环节。
赣州条码注册的意义如同商标注册和域名保护近两年作为最活跃的社交媒体之一新浪微博,曾经也因为域名问题有一把不为人知的“辛酸泪”,业内广为流传的新浪为给域名正名,新浪以800万高价从一位名叫张伟波的IT人士手中购得weibo.com的域名,虽后经证实没有传言那么疯狂,但是百万级别的费用至少是有的。而因为域名带来的惨痛教训,不止新浪一家,例如千橡的开心网(kaixin.com)介入社交网站比真正的开心网(kaixin001.com)要晚,但凭借着看似更正宗的域名kaixin.com获取了大量的用户和流量。
在商标的注册问题上,永大集团遇到了跟新浪一样的尴尬处境。有媒体报道,永大申请相关商标的时候,市场上一度出现“李鬼”,全面盗用永大的产品,从产品简介到企业业绩完全仿造,给永大造成了巨大损失,所幸,永大最终夺回了属于自己的商标所有权,杜绝了一些不法“李鬼”的念头。
商标和域名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样的案例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企业和国人对于市场认知缺乏前瞻性造成的,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我国移动互联网的风生水起,对于注册条形码的150000家企业而言,自身企业旗下的商品更是难以亿计,因此条形码的意义如同域名商标一样,需要企业握在自己手里面。
依附于条形码的移动电商新入口条码通,是自中国最大的手机条码识别客户端扫码用户,导引至企业自身页面,这个页面,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链接至官网、微博、促销页面或者电商页面,因为条形码对于企业而言也具有唯一性,同时,众巨头覆盖中国移动网民的90%以上,条形码扫码已然成为用户习惯,因此注册条码通与商标域名的意义可以齐名。
另一个角度而言,一旦市场上出现了自身条码通被他人注册的情况,用户扫描自身商品条形码了解信息,出现的却是竞争对手的商品信息,岂不是为他人做了嫁衣?因此我们倡导从保卫品牌和产品的角度出发,条码通的注册势在必行。
伴随着条码自动识别技术的崛起,条码扫描模块和二维码识别模组均在各行各业的创新变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提供了精准、快速地数据采集和录入的有效手段,取代了原来人工输入数据速度慢、极易出错等造成的“瓶颈”问题,因此作为一种革命性的物联网高新技术已为人们所接受。它是在手持式条码扫描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以内嵌集成的方式嵌入到O2O终端上,供自助机器自动感应识读用户自定义的纸面码和手机屏幕码信息。在近两年里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双网融合发展之下,为扫描模块的市场带来了发展契机,手持设备厂家、自助设备集成商、智能终端研发商不断创新变革,极大地丰富了条码扫描模块的内涵。现在我们就来谈谈自动感应赣州条码扫描模块与条码识别技术的发展趋势。
(1)二维条码扫描模块催生于公共交通扫码收费行业创新变革近几年里公共交通领域最大的变化就是,公交、地铁、机场、停车场和高速收费站的变革,只需调出支付宝或微信付款码(或乘车码)在“扫码窗口”处一刷即可。它不仅让手机变成了“移动钱包”,而且是一张畅行无阻的“交通卡”,对此,二维码扫描模块的迭代效应也不断加快,包括现如今普及的:公交扫码支付、地铁闸机扫码收费、机票扫码验证登机、停车场远距离扫码支付、高速公路远距扫码缴费等。
(2)二维码反扫支付模块助力于自助终端行业升级改造由于“扫码支付”的普及进一步提升了条码扫描模块的科技含量,即反扫支付模块与自助机的融合,支持手机微信支付宝付款码实现条码支付功能。的自主品牌LV系列二维码扫描模块是针对纸面码和手机屏幕码识读作了特殊的技术校验,尤其是在扫码距离、角度、智能补光效果、长条码识别能力等方面做到了淋漓尽致,可轻松读取不同对比度,颜色和反射程度的手机屏幕码,可实现由扫描头读取支付码信息和传输数据到移动支付系统中,扣费金额由软件定义,并拓展“扫码支付”的功能。条码扫描模块可任意集成到自助售卖机、游戏机、自助取票机、自助饮水机、自助点餐机、查询一体机、广告机、彩票机、洗车机、图书自助设备、自助缴费机、自助收银机等自助设备中,不管是在安全性、便捷性、管控性等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3)条码扫描模块助力于安防智能门禁发展二维码门禁已经越来越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门禁闸机行业的最核心的“扫码硬件”——二维码扫描模块在智能门禁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元化,手机访客二维码将成为畅行于智慧小区、智慧酒店、智能楼宇和写字楼等地的钥匙,人们更加迫切希望门禁终端与扫码应用的整合,从而产生高效的数据管控和更舒适的扫码体验,这也是安防行业的一大趋势。
(4)条码扫描模块助力于手持机行业多元化发展目前手持机行业的产品比较成熟,但在各行各业的扫码需求背景下还有一定的升级空间。提供各种小型一维、二维条码扫描模块、条码扫描头和二维码反扫模块可以很方便地应用于手持机、工业平板、金融POS机、抄表设备和便携式设备等用于识读各种纸质和手机屏幕上的条码信息,并通过提供二次开发SDK进行功能拓展应用功能。可以说一维码扫描模块、二维码扫描模块虽小,但却为数据采集方面却做了巨大的贡献,给我们的生活方方面面都带来了无比便利性、智能化。作为一家以自动识别技术为核心的物联网高新企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在不同的应用领域提供扫描模组、扫描模块和条码扫描器产品和相应的条码方案,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如果您对此类应用感兴趣,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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