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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赣州鑫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4 08:06:54

为了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规范商品条码的印刷资格认定,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信息化的发展,2000年7月29日我国颁发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组织认定,各地条码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条码印刷资格申请、现场评审、抽样检验、技术服务等。该实施办法还规范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规定了印刷企业在印刷商品条码的各个环节中应该参照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进行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目的是:提高印刷企业的条码印刷质量,从源头上控制不准带有不合格条码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通过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帮助印刷企业解决条码印刷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立和完善企业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同时,对通过条码印刷资格认定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向条码成员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其业务量,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制定质量管理手册

印刷企业在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时,要建立企业的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来制定《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法规性文件,是规范企业全体员工达到质量目标要求的内部质量法规,是指导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行为准则,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企业各部门、各个工艺环节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2)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企业内部要明确负责条码印刷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业务主管、设计审查、质量检验、胶片管理及现场操作各个环节人员的权限、职责和相互关系,并构造企业的组织机构框架图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控制工艺流程图。企业应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在企业内部组织对条码知识和国家标准的学习,使企业内部各个管理层负责人都能够了解条码基本知识,熟悉、掌握相关的国家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条码管理的各项规定。

(3)条码印刷验证制度

要明确规定业务人员在承接条码印刷业务时,必须向委托方索取有关证件(即《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并规定证件的登记程序查验证书的有效性,确保印刷企业承揽业务的行为合法性。核查证件主要查验三点:①证书的有效期;②核对企业名称:证书上的条码系统成员名称与委托方要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一致;③核对厂商识别代码: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与委托方准备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同时要查验产品代码的惟一性。

以上三点都验证无误后,方可承接业务,签定印刷合同,并将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与印刷合同一起存档备查,保留期不少于两年。

(4)条码设计审查制度

条码印刷之前必须审查设计稿样的程序和方法。该制度规定了审查范围,防止不合格的设计稿样投入制版印刷。因为只有控制好条码的制版、印版质量,才能把好条码制作质量关。因此,设计审查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国家标准(GB/T12904-2003、GB/Tl8348-2001、GB/T14257-2002),掌握条码符号的印刷位置选择、条空颜色的搭配及条码符号尺寸的设计要求。印制条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5)印刷品、印版、胶片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条码印刷合格品、不合格品、残次品,印版及胶片的出入库登记、保管、移交及监督销毁程序的负责人员,所有记录必须完整。

条码胶片必须由专人保管,收到委托方的条码原版胶片时应认真登记,杜绝出现一码多品和一品多码过失,保证编码的惟一性。严格执行该制度才能确保企业对条码印刷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6)条码印刷品质量检验制度

明确规定各工序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和检验合格放行程序,做到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投放下道生产工序。明确负责印品出厂的检验人员及合格证签发程序,确保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条码印刷品才能出厂。控制成品检验过程是把好条码印刷质量的最后一关。质量检验人员应依据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做好检验记录,把好出具检验报告、签发合格证、放行合格产品、处置不合格品的各个关口。

企业只有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切实把条码印刷质量管理体系贯穿在印刷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才能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应积极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获得合法印刷条码的资格,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企业规范的质量管理,优质的条码印刷质量,良好的企业形象,必将赢得客户的信赖,使企业获得更多的业务和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维赣州条码应用管理解决方案使汽车在生产过程控制管理系统中成功实施,QR二维条码数据采集技术完成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系统的组建。

1、汽车组装生产线数据采集管理汽车是在小批量、多品种混合生产线上生产的,将写有产品种类生产指示命令的卡片安在产品生产台,这些命令被各个作业操作人员读取并完成组装任务,使用这些卡片存在严重的问题和大的隐患:包括速度、出错率、数据统计、协调管理、质量问题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系统概要如果用二维条码来取代手工卡片,初期投入费用并不高,但建立了高可靠性的系统。1)生产线的前端,根据主控计算机发出的生产指示信息,条码打印机打印出1张条码标签,贴在产品的载具上。2)各作业工序中,操作人员用条码识读器读取载具上的条码符号,将作业的信息输入计算机,主系统对作业人员和检查装置发出指令。3)各个工序用扫描器读取贴在安装零件上的条码标签,然后再读取贴在载具上的二维条码,以确认零件安装是否正确。4)各工序中,二维条码的生产指示号码、生产线顺序号码、车身号数据和实装零部件的数据、检查数据等,均被反馈回主控计算机,用来对进展情况进行管理。应用效果1、投资较低。2、二维条码可被识读器稳定读取(错误率低)。3、可省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4、主系统对生产过程的指挥全面提升。5、使生产全过程和主系统连接成为一体,生产效益大大提高。

2、汽车生产供应链采集系统的应用应用环境:汽车零件供货商按汽车厂商的订单生产零配件,长期供货,这样可以减少人为操作,缩减成本,提高效率。应用描述:1、汽车厂家将看板标签贴在自己的周转箱上,先定义箱号。2、汽车厂家读取看板标签上的一维条码,将所订购的零件编号、数量、箱数等信息制作成条形码,并制作带有该条形码的看板单据。

3、将看板单据和看板标签一起交给零件生产厂。

4、零件生产厂读取由车辆提供的看板单据上的条形码,处理接受的订货信息,并制作发货指示书。

5、零件生产厂将看板标签付在发货产品上,看板单据作为交货书发给汽车生产厂。

6、汽车生产厂读取看板单据上的条形码进行接货统计。应用效果1)采用QRCode使得原来无法条码化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可以自动对照,出库时的肉眼观察操作大幅减少,降低了操作人员人为识别验货的错误,避免了误配送的发生。2)出库单系统打印二维条码加密、安全、不易出错。3)验货出库工作,可以完全脱离主系统和网络环境独立运行,对主系统的依赖性小,减少主系统网络通讯和系统资源的压力,同时对安全性要求降低。4)真正作到了,二维条码数据与出库单数据及实际出库的物品的属性特征的统一。5)加快了出库验收作业的时间,缩短了工作的过程,并且验收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从而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保证了安全、防止了错误的发生。

UPC码

(统一产品代码)

只能表示数字,有A、B、C、D、E五个版本版本A-12位数字版本E-7位数字最后一位为校验位大小是宽1.5高1,而且背景要与清晰主要使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用于工业、医药、仓库等部门。当UPC作为十二位进行解码时,定义如下:第一位=数字标识(已经由UCC(统一代码委员会)所建立).第2-6位=生产厂家的标识号(包括第一位)第7-11=唯一的厂家产品代码第12位=校验位(usedforerrordetection)

Code3of9码

能表示字母、数字和其它一些符号共43个字符:A-Z,0-9,-.$/+%,pace赣州条码的长度是可变化的,通常用“*”号作为起始、终止符校验码不用代码密度介于3-9.4个字符/每英寸,空白区是窄条的10倍,用于工业、图书、以及票证自动化管理上。

Code128码

表示高密度数据,字符串可变长,符号内含校验码,有三种不同版本:A,B,andC可用128个字符分别在A,B,orC三个字符串集合中,用于工业、仓库、零售批发。

Interleaved

2-of-5(I2of5)

只能表示数字0-9可变长度,连续性条形码,所有条与空都表示代码,第一个数字由条开始,第二个数字由空组成空白区比窄条宽10倍,应用于商品批发、仓库、机场、生产/包装识别、工业中,条形码的识读率高,可适用于固定扫描器可靠扫描,在所有一维条形码中的密度最高。

Codabar

(库德巴码)

可表示数字0-9,字符$、+、-、还有只能用作起始/终止符的a,b,cd四个字符,可变长度,没有校验位,应用于物料管理、图书馆、血站和当前的机场包裹发送中,空白区比窄条宽10,非连续性条形码,每个字符表示为4条3空。Codabar又名NW7,NW7是在日本的叫法。

QR码

QR码呈正方形,常见的是黑白两色。在3个角落,印有较小,像“回”字的的正方图案。这3个是帮助解码软件定位的图案,用户不需要对准,无论以任何角度扫描,数据仍可正确被读取。

日本QR码的标准JISX0510在1999年1月发布,而其对应的ISO国际标准ISO/IEC18004,则在2000年6月获得批准。根据DensoWave公司的网站数据,QR码是属于开放式的标准,QR码的规格公开,虽由DensoWave公司持有的专利权益,但不会被运行。

除了标准的QR码之外,也存在一种称为“微型QR码”的格式,是QR码标准的缩小版本,主要是为了无法处理较大型扫描的应用而设计。微型QR码同样有多种标准,最高可存储35个字符。

PDF417

(二维码)

多行组成的条形码,不需要连接一个数据库,本身可存储大量数据,应用于:医院、驾驶证、物料管理、货物运输,当条形码受一定破坏时,错误纠正能使条形码能正确解码PDF417,是讯宝(Symbol)科技公司于1990年研制的产品。它是一个多行、连续性、可变长、包含大量数据的符号标识。每个条形码有3-90行,每一行有一个起始部分、数据部分、终止部分。它的字符集包括所有128个字符,最大数据含量是1850个字符。

一)PDF417简介

PDF417码是由留美华人王寅敬(音)博士发明的。PDF是取英文PortableDataFile三个单词的首字母的缩写,意为“便携数据文件”。因为组成条形码的每一符号字符都是由4个条和4个空构成,如果将组成条形码的最窄条或空称为一个模块,则上述的4个条和4个空的总模块数一定为17,所以称417码或PDF417码。

二)PDF417的特点

1.信息容量大

PDF417码除可以表示字母、数字、ASCⅡ字符外,还能表达二进制数。为了使得编码更加紧凑,提高信息密度,PDF417在编码时有三种格式:

*扩展的字母数字压缩格式可容纳1850个字符;

*二进制/ASCⅡ格式可容纳1108个字节;

*数字压缩格式可容纳2710个数字。

2.错误纠正能力

一维条形码通常具有校验功能以防止错读,一旦条形码发生污损将被拒读。而二维条形码不仅能防止错误,而且能纠正错误,即使条形码部分损坏,也能将正确的信息还原出来。

3.印制要求不高

普通打印设备均可打印,传真件也能阅读。

4.可用多种阅读设备阅读

PDF417码可用带光栅的激光阅读器,线性及面扫描的图像式阅读器阅读。

5.尺寸可调以适应不同的打印空间

6.码制公开已形成国际标准,中国也已制定了417码的国标。

三)PDF417的纠错功能

二维条形码的纠错功能是通过将部分信息重复表示(冗余)来实现的。比如在PDF417码中,某一行除了包含本行的信息外,还有一些反映其它位置上的字符(错误纠正码)的信息。这样,即使当条形码的某部分遭到损坏,也可以通过存在于其它位置的错误纠正码将其信息还原出来。

PDF417的纠错能力依错误纠正码字数的不同分为0~8共9级,级别越高,纠正码字数越多,纠正能力越强,条形码也越大。当纠正等级为8时,即使条形码污损50%也能被正确读出。

四)PDF417的几种变形

PDF417还有几种变形的码制形式:

*PDF417截短码

在相对“干净”的环境中,条形码损坏的可能性很小,则可将右边的行指示符省略并减少终止符。

*PDF417微码

进一步缩减的PDF码。

*宏PDF417码

当文件内容太长,无法用一个PDF417码表示时,可用包含多个(1~99999个)条形码分块的宏PDF417码来表示。

以PDF417码为例,介绍二维条形码的特性和特点。

二维条形码的优势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与一维条形码相比二维条形码有着明显的优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容量更大

二)超越了字母数字的限制

三)条形码相对尺寸小

四)具有抗损毁能力

复合条码

这是一种新出现的码制类型,由两个很靠近的条码符号组成,并包含互相关联的数据。通常其中一个是线性符号而另一个是堆叠或阵列符号。

应用于目标物的生命期内在不同点需要不同的信息的情况下,或者受到空间限制的情况下。

目前,其主流的应用是UCC.EAN复合条码,其主要满足如医药行业等需要同时包含产品标识及附加信息(如批次号、有效期)的应用场合。这些符号由一个标准的UCC.EAN系统类的一维码(如EAN-13或UPC-A或UCC.EAN128)与一个二维堆叠码组成。

自从1999年国际物品编码条码协会(EAN)颁布新的复合码标准以后,EAN和UCC(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共同成立了四个复合码应用课题组,研究在商业及物流系统中应用复合码的具体技术及应用试点问题。1999年8月,EAN和UCC又联合宣布共同开发供应链管理中复合码的应用标准,并拟在2000年1月公布第一批应用标准。这些标准将包括复合码在散装(随机称重)物品、非零售食品,医疗保健用品及电子元器件上编码的应用标准,以及物流管理条码应用标准。复合码作为一种新码制,很好的保持了国际物品编码体系的完整性和兼容性。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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