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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赣州鑫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2 08:49:34

用手机功能中的“扫一扫”“我查查”来辨别商品真伪,成了很多人经常做的事。不过,这些功能真能辨真伪吗?很多类似这种条码扫描识别的软件,部分软件是标榜为分辨真假的“火眼金睛”。那么我们来回答几个常见的问题:

每一个产品都能扫出该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吗?

答:不能。

这些软件一般会使用有关机构提供的商品条码数据,但是很多产品是没有进行条码备案的。但很多产品的数据是一些用心叵测的大型电商上传和维护的,当用我查查扫描一个还没有录入数据的产品时,也会提醒您录入产品相关信息。

专业海淘不难明白很多产品是扫不出来的。而且不同软件扫出的结果也许不同。

凡是软件扫不出信息的产品就是假货吗?

答:不一定。

“扫一扫”“我查查”等扫码软件来辨别商品真伪靠谱吗?

答:不是的,这类软件完全没有分辨真假的功能。原因很简单:造假者是聪明的,现在的复印扫描技术是很先进的,产品的外包装几乎可以做到100%一样,而这类软件只是扫描一下赣州条码这类软件真能分辨真假,我们很多专门进行质检工作的公务员就要卷铺盖卷回家了!

这些扫码软件到底有什么用?

答:最大的用处就是超市用来做库存管理

比价软件可以扫描出相关信息及价格,软件会帮你推荐价格最低的购买地址。你根据比价软件的推荐进行购物成功的话,软件会拿到商家给的佣金,这也是这类软件的盈利点。

商品条形码的前缀码一般都是用来标识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前缀为690-693的就是代表在中国生产或是分装的。比如前缀为30-37的代表该产品在法国生产,前缀为45-49的代表在日本生产,前缀为880的代表在韩国生产。

在超市中大家常见到的条码大都属于十三位条码(EAN13)。数字分为厂商识别代码(7位或8位)、商品项目代码(5位或4位)和校验码(第13位)。

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只有通过电脑数据库才能查询到对应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信息。因此商品条码本身并不具有防伪功能。所以,消费者根据商品条码来判断产品的真伪是不科学的。还有,商品条码不可转让.所以目前对企业最关键的是要做好产品的防伪,你的产品到指定的网站通过扫描条码能查到产品真正信息,而仿冒的条码扫描不出来正确信息的。这就牵涉到防伪的技术问题,郑州恒佑科技致力于研发条形码的防伪技术,条码的加密措施能有效地保证条码不能被仿冒,也就是说你通过一般的扫描软件扫描出来的信息是ABCD,但是他通过制定APP或者网站查询到的真正的信息确是BCDE,从而解决假冒产品的问题。

除开条码扫描枪本身硬件故障照成的不识读条码之外,以下一些情况也会造成条码扫描枪不能识别条码。

(1)所识别条码码制未打开,有些特殊的条码,条码扫描枪出厂设置默认是关闭的,所以要识别该类型条码,首先需要通过设置手册打开该条码类型。

(2)条码本身不符合规范,例如缺少必须的空白区,条和空的对比度过低,条和空的宽窄比例不合适,或者条码打印模糊,条码残缺等。

(3)强烈的阳光直射,反射光也会很强,使得感光器件进入饱和区。

(4)扫描距离太远或太近,超出扫描枪可读取范围(红光扫描枪的读取范围为2CM左右,激光扫枪描普通条码距离应在6-25CM之间)

(5)扫描角度未掌握好,垂直扫描是错误的。(因条码表面会反光,反射光照射到扫描枪窗口内的镜子上,会干扰扫描器正常解码。正确的扫描角度应为扫描器与条码呈倾斜角度)。

前几天一个同事在淘宝买了点东西,送了一瓶爽肤水,拿到东西之后总觉得不对劲,原来是产品上没有赣州条码。客服MM的回复说是没进入实体店卖,所以没有申请条形码,但毕竟是脸上使用的东西,她说总归用着不放心。

那么,商品上没有条形码是违法的吗?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

1、使用其他厂商注册的条形码,肯定是违法的。作为受害厂家和消费者都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者315进行举报,以此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2、目前作为全国性的法规,对商品上使用条码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

3、有些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要求特定的商品类别必须使用条码,如广东省地区就要求以下行业必须申请商品条形码:食品、药品、化妆品、小家电等;

4、各省设有中国物品编码分中心,可以受理企业的条码申请注册工作。部分地级市的质量监督局也可以受理条形码申请注册工作。

5、商品上使用条码是大的趋势,企业想推广自己的产品,使用条码是不二的选择(当然,特殊的产品除外)。

其实商品上有没有条形码是不是违法、合不合规都不重要,关键是现在市场消费者对待条形码的心态,上面的案例其实屡见不鲜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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