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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赣州鑫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31 08:57:15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条形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及通用赣州条形码符号的位置。适用于通用商品条形码。

二、引用标准GB12904通用商品条形码GB12904条形码系统通用术语条形码符号术语。

三、条形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赣州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便于操作为准则。3.1首先应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3.2其次可选在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3.3最后也可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

四、条形码符号位置4.1条码符号的曲度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条码符号的条应与曲面的母线垂直。4.1.2条与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线时,条形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若包装直径太小,条形码符号应转90°。4.2箱型包装4.2.1箱型包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4.2.2长方型包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长边的中央。4.3罐装、瓶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标纸的一侧下方。4.4桶型包装4.4.1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桶型包装的侧面。4.4.2侧面无法印时,条码符号可印在桶型包装的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2mm。如果内装易泄漏的液体,条码符号不可印在盖子上。4.5袋型包装4.5.1有底且底面足够大时,条码符号应印在底面上,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4.5.2体积大的袋包装,条形码符号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条形码符号扭曲。4.5.3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袋,条码符号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如背面中央有接缝,则应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不变形处。4.6吸塑包装4.6.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4.6.2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大于12mm时,条形码符号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4.7其他形式有些商品条形码符号可印在挂牌上。

赣州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另外,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在使用赣州条码打印软件设计条码标签时,很多用户都会遇到需要设置单排、双排、甚至三排标签纸的情况,那么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设置双排打印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具体的操作步骤:

要想设置双排打印,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黄色齿轮按钮,弹出文档设置对话框,在文档设置对话框-纸张中,可以自定义设置纸张的尺寸,这个需要根据标签纸的实际尺寸来设置。然后在布局中设置标签的行列数,这里设置布局为1行2列。左右边距各为1,上下边距不用设置,勾选标签间距,水平间距为2,垂直间距不用设置,当以上参数设置好之后,条码打印软件会自动计算标签尺寸,标签尺寸不需要勾选。在右边可以预览标签纸的效果。再不设置顺序、页码、区间、光标、画布的情况下直接点击确定即可。点击软件左侧相应的功能按钮,在编辑界面进行编辑。这里以绘制条形码为例。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编辑。

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5,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注意:打印设置中的数据量要设置成双数,不然打印出来就是只有左边的可以打印,右边打印不出来,是空白的。有关打印设置的介绍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中打印设置页面参数详解。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置双排标签纸的相关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软件还支持多种输出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打印。软件操作过程中有什么疑问,可以及时联系条码打印软件的在线人员进行咨询。

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赣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南京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申请人申请注册厂有识别代码,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第八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协识别代码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南京办事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用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具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备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们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水设计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不得使用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印刷企业必须经南京办事处认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印刷委托人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商品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二十条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原版胶片制作者不得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向非委托人非订制者提供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逐批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商)品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对目录中规定的产(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第二十四条企业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品条码的,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一)必须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二)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三)使用伪造、冒用或已注销商品条码的;(四)使用不合格商品条码的。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南京办事处审查备案。经销企业使用店内码应当优先选用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推荐的EAN系统店内码。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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